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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書函以,重申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事宜一案,請查照。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重申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94848號書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81年8月20日台(81)人字第46562號書函略以,教師得檢附曾任僑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學校於接受申請後請依行政程序,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
三、 前開書函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四、 據上,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時,請依上開程序陳報本局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
五、 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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