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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書函,中央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已公告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事項,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等相關規範一案,請查照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7日臺教人(一)字第1150087887號書函轉銓敘部115年8月26日部法二字第1156000459號書函辦理。
二、 查旨揭選舉公告業於115年8月20日發布,並於同年8月31日至9月4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相關法規嚴守行政中立規範。並請學校應本教育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且請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行政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三、 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第13條規定略以,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四、 據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各機關(構)學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五、 為利各機關(構)學校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解釋函令/捌、服務;公告資訊/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各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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