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發布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問答集」1份,請查照。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師從事行政工作及擔任校長,為教育投注心力與促進校務發展,及執行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2.本校為50班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工作表現優良,當學期未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懲處者,自114年9月起,每人每月發給獎金一千元,以學期為單位,行政工作獎金發給時程為每學年度上學期於每年3月1 日 前、下學期於每年9月1日前辦理完竣。
3.本校114學年度上學期教師兼行政獎勵金因主管機關發文作業較遲,將於本校召開審查會議後儘速發放。
4.其餘事項請參閱附件。
2.本校為50班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工作表現優良,當學期未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懲處者,自114年9月起,每人每月發給獎金一千元,以學期為單位,行政工作獎金發給時程為每學年度上學期於每年3月1 日 前、下學期於每年9月1日前辦理完竣。
3.本校114學年度上學期教師兼行政獎勵金因主管機關發文作業較遲,將於本校召開審查會議後儘速發放。
4.其餘事項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