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職場霸凌及禁止性騷擾宣導及本校申訴管道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一、禁止職場霸凌
(一)職場霸凌定義:所謂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此外,
(二)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
(三)蒐證方式:
1.詳細記錄事件:每次遭遇霸凌時,應立即記錄事件的時間、地點、參與者及具體情況。這些詳細的記錄將有助於後續的申訴和法律程序。
2.收集證人證言:如果有同事目擊了霸凌行為,應請他們提供證言或支持。這些證人可以在申訴過程中提供重要的證據。
3.保存相關文件:保留所有與霸凌行為相關的電子郵件、訊息、會議記錄、就醫紀錄或其他文件,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來支持你的申訴
(四) 職場霸凌者應負之法律責任:
1、 行政責任:
(1)行政懲處或懲戒,最重者免職。
(2)最高負責人責任:若最高負責人被認定有霸凌行為,最高可處 10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2、刑事責任:針對具體行為霸凌者個人的具體行為可能觸犯以下《刑法》罪名:
(1)妨害名譽:在公開場合辱罵(公然侮辱罪)或散布不實謠言(誹謗罪)。
(2)妨害自由:強迫做無義務的事(強制罪)或恐嚇威脅(恐嚇罪)。
(3)傷害罪:若造成肢體受傷或導致受害者罹患憂鬱症、精神官能症等(精神傷害)。
3、民事賠償責任
受害者可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精神慰撫金:賠償受害者的心理創傷與精神痛苦。
(2)醫療與薪資損失:包含心理諮商、就醫醫藥費,以及因霸凌導致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
二、禁止性騷擾或性侵害宣導:
(一)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
(二)定義: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三)申訴期限: 性騷擾事件 之行為人 被申訴人 為本校教職員工者,且其行為適用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者,被害人得於下列時效前 向本校 提出申訴 ,惟適用 性騷擾防治法規範者 向本校申訴期限 則依該法 第 14 條 之規定辦理
1.被申訴人非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二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三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 了時起,逾七年者,亦同。
3.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 ,但 前項各款規定有較
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4.申訴人為本校校長時,申訴人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
者,不予受理。
(四)加害人的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
(1)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2. 行政責任
(1) 行政懲處或懲戒,最重者免職。
(2)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 刑事責任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並在他人無法抗拒的情況下進行親吻、擁抱或觸摸等行為者,可能面臨以下刑事處罰:
(1)有期徒刑:兩年以下或拘役,並可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根據《刑法》第224條,對於以強暴、脅迫等方式進行猥褻行為者,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性侵害他人者,依刑法規定最高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職場霸凌及性騷擾申訴專線:04-22124224#750, 申訴電子信箱:t192@ckes.tc.edu.tw 人事室
(一)職場霸凌定義:所謂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此外,
(二)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
(三)蒐證方式:
1.詳細記錄事件:每次遭遇霸凌時,應立即記錄事件的時間、地點、參與者及具體情況。這些詳細的記錄將有助於後續的申訴和法律程序。
2.收集證人證言:如果有同事目擊了霸凌行為,應請他們提供證言或支持。這些證人可以在申訴過程中提供重要的證據。
3.保存相關文件:保留所有與霸凌行為相關的電子郵件、訊息、會議記錄、就醫紀錄或其他文件,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來支持你的申訴
(四) 職場霸凌者應負之法律責任:
1、 行政責任:
(1)行政懲處或懲戒,最重者免職。
(2)最高負責人責任:若最高負責人被認定有霸凌行為,最高可處 10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2、刑事責任:針對具體行為霸凌者個人的具體行為可能觸犯以下《刑法》罪名:
(1)妨害名譽:在公開場合辱罵(公然侮辱罪)或散布不實謠言(誹謗罪)。
(2)妨害自由:強迫做無義務的事(強制罪)或恐嚇威脅(恐嚇罪)。
(3)傷害罪:若造成肢體受傷或導致受害者罹患憂鬱症、精神官能症等(精神傷害)。
3、民事賠償責任
受害者可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精神慰撫金:賠償受害者的心理創傷與精神痛苦。
(2)醫療與薪資損失:包含心理諮商、就醫醫藥費,以及因霸凌導致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
二、禁止性騷擾或性侵害宣導:
(一)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
(二)定義: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三)申訴期限: 性騷擾事件 之行為人 被申訴人 為本校教職員工者,且其行為適用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者,被害人得於下列時效前 向本校 提出申訴 ,惟適用 性騷擾防治法規範者 向本校申訴期限 則依該法 第 14 條 之規定辦理
1.被申訴人非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二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三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 了時起,逾七年者,亦同。
3.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 ,但 前項各款規定有較
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4.申訴人為本校校長時,申訴人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
者,不予受理。
(四)加害人的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
(1)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2. 行政責任
(1) 行政懲處或懲戒,最重者免職。
(2)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 刑事責任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並在他人無法抗拒的情況下進行親吻、擁抱或觸摸等行為者,可能面臨以下刑事處罰:
(1)有期徒刑:兩年以下或拘役,並可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根據《刑法》第224條,對於以強暴、脅迫等方式進行猥褻行為者,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性侵害他人者,依刑法規定最高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職場霸凌及性騷擾申訴專線:04-22124224#750, 申訴電子信箱:t192@ckes.tc.edu.tw 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