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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1.查兩岸條例第26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
退撫法)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
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查驗辦法)第13條規定,支(兼)
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
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
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
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
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
向後恢復。
2.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
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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