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擔任總統副總統與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各項選務工作期間之差勤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說明:
一、 依據臺中市選舉委員會115年8月10日中市選一字第1153150112號函辦理。
二、 為利選務工作進行,經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擔任總統副總統與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參加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及投票日前一日相關選務作業時,准予公假登記,若於例假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於休息日)參加講習者,由各機關(學校)依講習時間覈實審認核予補休時數,其公假登記及補休事宜依「人員身分別」區分如次:
(一) 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教育人員:於2年內補休完畢。
(二)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三、 至未經機關(學校)推薦而逕行參與選務工作人員,應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報備有案,始得辦理公假登記及補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