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相關事項Q&A」一份,請查照。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1.請同仁如有赴大陸、香港、澳門洽公或旅遊、探親等,務必於行前5個工作日申請核准後才可前往,以免遭受罰鍰及懲處。
2.請參閱附件。
11503懲處原則及Q&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