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依規定辦理。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1.請同仁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並詳閱該申請表之注意事項後簽章,向人事室提出申請,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五個工作日前申請之限制。並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2.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
11502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zip
赴大陸地區(含港澳)申請表及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