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 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 月26日公布,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1.請參閱附件
2.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本部刻正依
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
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
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
半年,爰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
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本部將另行通知各主管
機關依旨揭退撫條例之規定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
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