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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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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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1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採計提敘.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