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 施及宣導圖卡各1份,請同仁遵守規定辦理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一、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 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 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二)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三)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 要點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之規定,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二)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來文所指懲處對象為公務人員(包含教師兼行政同仁),至於其他教師及同仁赴大陸及港澳地區仍請務必於出國前5日(不分平日、假日或寒暑假皆須通報)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 至差勤系統填寫「出國申請單」。
2. 至差勤系統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詳細行程及會面對象。
3. 至大陸委員會網站填寫「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並截圖上傳至差勤系統。
4. 返台後至差勤系統填寫赴大陸返臺意見表。
以上任一步驟未完成自115年7月1日起將致遭受懲處,請同仁務必配合辦理。

四、來文及宣導圖卡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