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114)年10月6日適逢中秋佳節,請同仁恪遵「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14年1月8日中市政四字第1140000138號
函 辦理。
二、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
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
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
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
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
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
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
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
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