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修正部分規定及名稱,自即日生效及反職場霸凌宣導,請查照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1.請參閱附件
2.反霸凌及禁止性騷擾宣導
(一)反職場霸凌:
1.所謂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此外,針對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任何人不得對同仁或求職者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的樣態:肢體霸凌、言語霸凌、關係霸 凌、性霸凌或是網路霸凌等。
2.霸凌者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1)民事:民法第 18條(侵害人格權)、第 19 條之姓名權、第 194 條之生命權,第195條之1項特別人格權,有關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例如 肖像權),均為特別人格權所保障之標的。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損害賠償責任。第193 條 及第 195 條規定: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刑事:有關霸凌所涉之刑事責任,若因肢體霸凌致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刑法第 277 條及 第 278 條明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 上十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 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至於言語霸凌、關係霸 凌、性霸凌或是網路霸凌,可能涉及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妨害風化、 恐嚇、公然侮辱、公然毀謗及加工自殺等犯罪 行為,具體個案之欺凌者,究竟有無犯罪嫌 疑,應否提起公訴,及起訴後法院如何論罪科 刑,則應由檢察官及法官依法認定之。
(3)行政:依情節輕重可能受到行政懲處,嚴重時可能受到停聘或解聘。
3.本校申訴管道如下:
電 話:04-22124224轉750
傳 真:04-22124460
電子信箱:t192@ckes.tc.edu.tw
郵寄地址:40152臺中市東區旱溪西路一段300號(人事室)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