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二、 有關本案獎補助對象、申請資格、獎助名額及獎助順序說明如下:
(一) 獎補助對象:就讀於本市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學生。
(二) 申請資格: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 上(108)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 符合上(108)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6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得申請助學金。
3、 同時符合前兩項資格者,應擇一項領取。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已領取獎助學金者,同一教育階段3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三) 獎助名額及獎助額度:
1、 獎學金:每學年15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2、 助學金:每學年30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四)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補助:
1、 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2) 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3) 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4)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2、 助學金:
(1) 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 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 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4) 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